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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始征收(2005年09月12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自2005年1月1日起征,并自5月1日开始征收。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采取电子报税网络、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形式通知纳税人,截至9月1日,共征收203万元。  


作者: 来源: 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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