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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发布第一号通告 七条禁令严防禽流感(2005年11月14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11月12日,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发布第一号通告,全面做好防控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共有七条要求: 一、对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必须实行强制免疫。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并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市范围内,暂停各类市场中的鸟类交易活动。凡在本市市场经营禽肉产品的,必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检疫证明”、“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入市场交易。活禽交易经营,必须有饲养场健康监督登记卡、产地检疫证明,并实行划定区域、禽畜分开、鸡与水禽分开等严格的市场管理。 三、市区内宠物鸟类必须实行笼养,不得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遛放。各公园和动物园内的珍禽要全部接受强制免疫。近期内,停止广场鸽、观赏鸽和信鸽放飞、宠物鸟类聚集展销等一切有关活动。严禁捕获、交易和食用候鸟。各种家禽饲养场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家禽与候鸟接触。 四、全市范围内散养家禽必须全部实行圈养笼养,对拒不实行圈养笼养的一律进行扑杀,对拒绝扑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罚。各饲养场必须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坚持对禽舍每天消毒,对场舍环境和周边环境隔日消毒。禽类养殖户发现病死家禽,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禽只,对病死禽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全市各禽流感疫情监测点、候鸟观测点必须严格进行疫情监测,每日上报疫情监测情况。一旦发生疫情,当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确保疫情不扩散。 六、禁止疫区家禽及禽类产品入境。出入我市的禽类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畜牧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法或违规调进的,一经发现必须全部予以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报告疫情,禁止谎报疫情。因谎报疫情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王均薇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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