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出差入住宾馆,夜间轿车被盗,车主将宾馆告上法庭,依法获得赔偿。日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在宾馆被盗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宾馆被判赔偿失主损失114820元。
2004年3月13日,济南市的宋某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来日照办理业务,当晚住宿在某宾馆处,并按照宾馆惯例将车停放在宾馆院内的停车场内。次日凌晨1时左右,宾馆值勤保安人员发现停车场上有人耳语,随后有轿车一辆出去,但未盘问。天亮后,宋某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告知宾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宋某多次找宾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宾馆以“未收取停车费,不负责”为由不予赔偿,宋某于2005年1月8日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入住被告处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消费服务时,依法负有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被告按惯例为客人提供停放车辆的服务,虽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应视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一部分,故对原告的车辆应妥善看管。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车辆丢失,故被告应承担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作者:张 辉 李 娟 来源: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