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好友担保而引发的贷款纠纷案审结后,差点担负偿还贷款责任的李某感慨的说道:“身份证、私章不能随便出借呀”!
2005年2月,日照市某农村信用社的一笔贷款额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业务到期,但借款人李某和担保人王某均未及时还贷。于是该农村信用社便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李某和担保人王某催要欠款,但李某称“去年2月份曾将身份证、私章借给王某,未从信用社贷款”,拒绝还款;而王某则以“办理贷款业务系受李某委托,并未提供担保,自己的身份证、私章曾经放在信用社信贷员处未收回”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凑巧的是,当时经办该笔业务的信贷员因车祸去世,故不能确定欠款到底在李某还是在王某手上。于是,三方发生纠纷,陷入僵局。2005年5月,该农村信用社以李某和王某为被告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明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担保人私章均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欠款由谁使用,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就应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法院向两被告李某、王某讲明情况,此时王某听后吐了“真言”:贷款的初衷是自己借款,李某同意担保并将身份证及私章交给自己去信用社办理贷款事宜,但办理业务时信贷员将借款人和担保人颠倒了;合同到期后因无力还款,又得知当时经办这笔贷款的信贷员去世无法证实,于是就想把责任推给李某,自己逃脱还款责任。在法院主持下,王某与该农村信用社当场达到还款协议;而担保人李某也对出借身份证、印章等有了深刻的教训和认识,于是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作者:李 娟 惠丰华 来源: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