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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互联网要监管更要道德(2005年11月23日)
一网民上网散布谣言被拘留引起较大反响,本刊记者专访了市公安局副局长熊桂登—— 互联网要监管更要道德 本报讯(记者 李瑞国) 11月21日本报《一网民上网散布谣言被拘留15天》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丁某成为我市网络警察成立以来因为发布虚假信息被治安拘留的第一人。仅仅是发布了15字的虚假信息而被拘留,这令广大网民始料未及。这一案件折射出我市的互联网管理将出现怎样的变化?它将带给我市广大网民什么样的警示?记者日前专访了市公安局副局长熊桂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快捷。然而,网络也像其它事物一样,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效应。熊桂登局长认为,新的网络社会交流平台上,诸多不文明行为乃至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类似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欺诈与色情聊天等现象屡见不鲜。如不加强网络管理,网络这柄双刃剑将给我们、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上宣传,是网民的一种权利,上网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和时间内,运用自己接受的方式进行,只要不妨害其他人的权利,就可以去争取自己更多的合法利益。就本案例来说,丁某缺乏最基本的法制认识,而现实生活中像他这样的网民大有人在。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再加上对互联网方面的法规不熟悉,总觉得网络违法犯罪离自己很远。要知道,虚拟空间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共场所,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人人有责,网络言论一旦脱离了它应有的限度,必将给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些人随意发布一些歪曲事实,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上言论”,更有甚者打着“网上言论自由”的旗号,公然攻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险途。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对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管理者担负职责,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更是必不可少。我市网络警察作为警察队伍中最年轻的一个警种,完全有信心也有能力管好我市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他们凭着过硬的技术,担负起网络安全管理、网络案件侦察和全市网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能及时发现,敏感信息能够有效控制,有害信息能够及时删除。今年以来,市网监部门共查处各类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近180起,对近200多名违反计算机安全法规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协助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 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松散性,因此,网络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在网上学会尊重别人。发表不同意见要有礼、有度、有节。其次,网上发表的言论要求实事求是,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第三,在网上不能有与道德相悖的表现。这是上网人的人格体现,也反映上网人的道德观念。 熊局长认为,网上言论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不受限制,能说真话,因而从中可以看到社会真实的一面。另一方面,我们要对网上言论加强引导和管理,要健全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倡导网络道德规范,创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作者:李瑞国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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