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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市政府令首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建议(2006年04月18日)


    4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酝酿许久的《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堪称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的“日照实施细则”,对待一些现实问题不但充分考虑到日照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诸如治理城区内地下水开采无序、乱建自备井、实行阶梯式水价、应对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等,也进入了办法规范的范围。 
    4月12日,代市长杨军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草案)》。会议认为,出台这个《办法》,有利于规范城市用水秩序,有利于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因此,要对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体现出如何建立节约用水机制、如何应对影响供水的突发性事件,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再发布实施。 
    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市政府“立法”史上的第一次。市政府法制办委托本报,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对《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次征集立法意见将是政府在“如何让公众广泛参与政府决策”的一次重要探索,将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社会意见,以求最大限度反映民意。 
    我市于1990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秩序,加强公共供水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不断发展变化,行政管理改革深入,原有的《办法》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改。为此,市政府于2001年公布废止了这一《办法》。为了避免城市供水管理地方法规的空白和管理的无序状态,减少纠纷,市建委等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借鉴济青岛、烟台等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反复讨论,数易其稿,起草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一: 
    开门立法 
    民主立法是现代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规章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者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此也作了规定。 
    城市供水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响亮的话语权,倾听市民意见也逐渐成为市政府立法的规定程序。今后,政府将大力提高立法透明度,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讨论会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知晓立法的项目、立法的内容、立法的进程,吸取群众智慧,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好。 
    关键词二: 
    自备水井和水表计量 
    市民普遍对自备水井何去何从比较关心,《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目前我市公共供水能力超出实际用水量一倍以上,供水工程后备建设也有规划。为保护生态环境,解决市区地下水滥开采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水表失灵或者水表损坏等情况,致使水费计算失去标准,为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水表失灵或者损坏实行了分类处理的办法。对于因自然损坏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按该用户前三个月正常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对于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影响抄表的,按该用户前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关键词三: 
    阶梯式水价 
    《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采取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策略,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生产、经营性用水按照合理计价的原则定价。对超出用水定额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一次写进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将是节约用水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不是《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一出台,马上就提高水价。 

让公民的意愿充分表达
    滕聿刚 
    对《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在我市的“立法”史是还是首次。这表明,在制定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款方面,日照的普通市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响亮的话语权,避免了法律法规成为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利,提高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普惠”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开向社会征求对政府法令的意见建议,将使制定的法令更加反映民情,更加体现民意,更加集中民智,更加维护民利,能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要求。 
    城市供水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次制定的《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治理城区内地下水无序开采、乱建自备井、实行阶梯式水价、应对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保护城市供水设施、水表损坏的处理办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考虑到日照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考虑到了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维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使日照城市供水管理更加规范和完善。 
    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理当对社会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公民参与政府法令的制定,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激发公民的责任感和创造激情,吸纳公民的智慧,最终制定出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法规,推动社会政治环境的持续和谐与优化。此次政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将进一步拓宽公众对地方法令制定工作的参与渠道,增强政府法令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对政府“阳光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记者 李瑞国 来源: 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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