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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一公司使用像片不慎惹官司(2006年11月09日)
日照中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的摄影作品被某公司擅自改动并使用。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某公司向摄影作者赔偿了相关费用4820元,并作出了书面道歉。 原告高某独立拍摄了一幅日照水上运动基地照片,2004年9月,他将这幅照片发表在了一网站上。2005年8月,某公司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就对该摄影作品进行了轻微的修改,并在其制作的纪念册上使用了此图片,还对外公开发售纪念册。200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即向被告提出权利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作者对其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经济损失4820元,并以书面形式当面向原告高某赔礼道歉,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有权继续销售带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纪念册。
作者: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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