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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我市率先实行最低工资备案有效期制度(2007年01月12日)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市企业工资监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就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制度上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实施意见》特别提出,企业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由此,我市在全省率先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有效期制度。企业最低工资备案有效期为1个月,有效期满,企业仍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可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对长期(超过3个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实施意见》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据悉,这项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施意见》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刘新英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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