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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婚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2017年03月27日)
3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因此,此次取消或停征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计35项,与此前政府工作报告目标相一致。 此外,《通知》还取消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1.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2.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今年还将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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