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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举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2017年06月21日)


  6月20日,日照市政府召开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就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前期成效及下一步推进重点等问题向社会进行了发布。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雪锋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并就有关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一同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近两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部署,相继出台了《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照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快落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总工会四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自2016年9月份至2016年底,我市用了仅三个多月的时间,在对新开工项目启动参保的基础上,对在建项目督查参保,完成了新开工和在建项目参保率分别从0到100%的飞跃。今年以来,我市新开工项目全部在开工之前参加了工伤保险,继续保持新开工和在建项目参保率双百,提前1年达到了“同舟计划”扩面目标。截至2017年6月上旬,全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继续保持100%,累计缴纳工伤保险基金2209.91万元,具备较强的工伤保障能力。优化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拨付等各个流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效能,大大减轻了建筑企业工伤事故的资金垫付压力和工伤职工的经济、心理负担,职工的工伤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17年以来,我市完成建筑领域工伤认定32起,支取工伤医疗待遇13.84万元。工伤职工终结治疗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其他伤残津贴等待遇可即时申请支付。建筑领域工伤认定案件行政诉讼率由过去占诉讼比例的30%减少为零,工伤职工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待遇落实,由原来程序多、费时长,到现在的工伤认定快速、工伤待遇拨付及时,有效解除了职工和企业后顾之扰。

  (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继续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全部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建设项目包括全部建筑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工伤保险费资金来源和核算办法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按22%核定;市政园林工程“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暂按15%核定。项目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标准,高层建筑每平方米造价不低于1500元,多层建筑每平方米造价不低于1200元。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0.65%。总计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高层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2.15元,多层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1.72元。

  (三)参保缴费流程和待遇核算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按照《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的规定提报相关资料,并填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申报参保人员范围应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对参保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登记,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以其本人在施工期间的实际工作期限与工资总额核算月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其中发生工伤时在施工期间的实际工作期限未满1个月的,计发基数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发生事故伤害的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四)参保项目用工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明确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负责人,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专人负责,并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用人单位要及时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五)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信息等互联互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与参加工伤保险联动机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工伤事故。工会部门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提升基层工会工伤维权能力,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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