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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08月04日)


    7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正式批准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首部设区的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十一章一百一十四条,主要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充分总结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的经验成果,积极回应市民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共建生态宜居家园的新期待,结合日照实际,创新性地对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和从事客运出租业务以及露天屠宰行为进行了禁止;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宠物饲养和供水供电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除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开启了日照城市管理有法可依的新篇章,必将对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法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加快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 来源: 日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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